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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暨不押车贷款: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投资

发布时间:2018/1/7 19:33:27

1月6日,诸暨不押车贷款银监会发布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》(下称“《办法》”),《办法》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,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列入“负面清单”,并要求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以加强风险管理。

诸暨不押车贷款委托贷款,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,由商业银行(受托人)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、用途、金额、币种、期限、利率等代为发放、协助监督使用、协助收回的贷款,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。诸暨不押车贷款委托人包括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、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诸暨不押车贷款《办法》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列入“负面清单”。在资金来源方面,诸暨不押车贷款要求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: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、银行的授信资金、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、其他债务性资金、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。

在资金用途方面,诸暨不押车贷款《办法》要求银行委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、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,从事债券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,诸暨不押车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、注册验资,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。

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诸暨不押车贷款《办法》的制定弥补监管短板,诸暨不押车贷款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。其次,加强风险管理,《办法》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,严格风险控制措施,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,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。此外,诸暨不押车贷款《办法》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,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,防止资金脱实向虚,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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